明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接待制度
为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,进一步增强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协调性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相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公务接待制度。
一、非招商引资或外事接待,一律不得饮酒,任何接待不得供烟。
二、明确接待费用餐标准。各乡镇党委、街道党工委,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直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最高50元/人,招商引资和滁州市及以上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最高200元/人(不含酒水)。会议标准按财政局要求执行。报销要求四单合一。
三、坚持厉行节约。坚持过紧日子思想,公务接待活动注重务实节俭,严禁铺张浪费。加强公务接待费支出过程监管,不得超过年度预算。
四、坚持依规接待。公务接待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、《明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》(明办发〔2016〕11号)等文件的要求,严禁超标准接待。同城不得接待。
五、办理程序。有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,由各相关股室提前申报,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。个人安排的接待一律不得报销。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